供貨通網站服務條款
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依據本供貨通網站服務條款(下稱本服務條款)提供「供貨通網站」以及其他相關之服務 (以下稱或合稱「本服務」)。
一、認知與接受條款:
- 您瞭解當您開始使用本服務或於 供貨通網站進行訂購、交易或相關消費行為時,即表示您或您的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已詳細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其他本服務條款未盡事項,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此外,當您使用 供貨通網站之特定服務時,可能會依據該特定服務之性質,而須遵守本公司所另行公告之相關條款或規定,此等條款或規定亦均屬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具有同等之效力。
- 您承諾不為非法目的或以非法方式使用 供貨通網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如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您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二、個人資料之運用及保護
-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所輸入或留存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號碼、會員帳號、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為完成收款或付款所需之資料、IP位址、LINE帳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等),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服務條款內所載特定目的範圍,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妥適保管。
- 本公司得於本服務條款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提供的個人資料:「○四○行銷」、「○五二法人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三五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一五二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九其他財政服務」、「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 使用者同意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保存期間較長者,從較長期間。
(2) 地區:提供會員服務地區。
(3) 對象:本公司、「供貨通」賣家、日翊公司、因業務需要與本公司或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及政府機關,依法令要求提供者。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及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 - 使用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 行使前揭權利時,需由申請人本人向本公司客服中心申請,本公司將於確認使用者身份後,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官方LINE客服:@goodsell、客戶電話:(02)6618-2822。
- 若使用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無法獲得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三、服務範圍
- 「供貨通」為線上的平台服務,實際的買賣契約存在於買方(「買方」)及賣方(「賣方」)(統稱「使用者」)之間,本公司並非買方與賣方買賣契約之間的主體,且本公司對這些買賣契約均不承擔義務。買方與賣方雙方將承擔有關買賣合約、商品刊登、購物擔保及相關事項之全部責任。
- 「供貨通」提供會員專屬金物流服務。
- 金物流服務:
(1) 便利商店取貨付款服務。 - 匯款週期:
買家在週一至週日取貨之訂單,於下週四匯款至賣家銀行帳戶。
若因帳戶資訊錯誤導致匯款失敗,請盡速於「賣場設定」→「賣家資訊」→「收款帳戶資訊」修改銀行帳戶資料,款項將補匯於更新後的帳戶資訊。 - 供貨通客戶服務:
官方LINE客服:@goodsell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中午時段12:00-13:00休息)。
四、協力義務
- 供貨通網站係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您網路資訊服務。您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設備,以及負擔接上網際網路之相關費用。
- 您了解 供貨通網站及本服務,可能含有使數位資料得以被保護之安全元件,使用該等資料必須依提供該內容予本服務之提供者所定的使用規則。您不得試圖破壞或規避任何使用規則。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重製、發行、散布或公開展示本服務所提供之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均被嚴格禁止。
- 您有義務妥善保管您在 供貨通網站之帳號與密碼,並為此組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負責。為維護您的自身權益,請勿將帳號與密碼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他人使用。若您發現帳號或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 維持密碼及帳戶之機密安全,是您的責任。任何依照規定方法輸入之會員帳戶及密碼與您的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您本人親自輸入,均將視為係您本人所使用,利用該密碼及帳戶所進行的一切行動,您本人應負完全責任。
五、服務條款之修改
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並將最新服務條款公告於本服務網站而不另行通知;如果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於 供貨通網站進行訂購、交易或相關消費行為時,則視為您或您的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接受該等增訂或修改、變更之內容。您因使用本服務及與本公司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均以本服務條款最新修訂之版本為準。
六、守法義務及承諾
-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使用者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您在使用本服務受本條款之規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如您違反前開保證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您自行負擔因此所生之所有法律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
(1) 遵守中華民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2) 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或不得徵求他人來執行或參與任何非法行為。
(3) 不得利用本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本服務的行為;干擾、上傳或傳輸病毒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惡意軟體代碼,以致於影響到本服務、任何相關網站、其他網站或網路的安全功能或運行。
(4) 不得侵害或毀損本服務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5)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6) 不得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7) 不得從事未經本服務事前授權的商業行為;或未經本服務同意而在任何通路銷售本公司提供之折價金。
(8) 提交虛假或誤導性的資訊;或蒐集或追蹤其他人的個人資訊。
(9)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服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10) 如發現任何非法使用本服務之情況,應立即通知本服務。 - 違反或不遵守任何服務條款將會導致本服務的立即終止,且不另行通知;本服務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因為任何理由隨時拒絕提供服務給任何人。
七、交易、出貨條件、退貨
- 當您在 供貨通網站上完成商品或服務之訂購程序(即下單完成),即代表您願意依照本服務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載明之交易條件或限制購買商品或服務。如您提供之資料(例如地址、電話)有變更情形,應立即於線上自行修改資料並透過供貨通網站的line客服聯繫客服告知修改原留存資料,且不得以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訂購行為、拒絕付款或為其他主張。
-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就商品或服務訂定個別客戶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當您逾越 供貨通網站上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本公司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商品運費之計價方式如各商品頁所載。
- 當您於 供貨通網站下單完成,系統將自動經由電子郵件寄給您一封通知,此通知代表本公司接獲您的訂購需求,若因訂單內容之標的商品或服務或其交易條件有誤時,本公司得於下單後一個月內附正當理由拒絕該筆訂單。
- 為保護您的權益,當您於 供貨通網站下單完成,在配合廠商出貨之前,您都可以申請取消訂單。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日起 7 天猶豫期解約退貨之權益。但提醒您,猶豫期並非試用期,除為檢查商品所必要外,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保持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主商品、配件、內外包裝、隨機文件、贈品⋯⋯等),若有下列情形,將影響退貨權益(不能辦理退換貨等):
(1) 逾越必要檢查或其他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致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
(2) 非為檢查商品所必要之情形下,您將商品包裝毀損、封條移除、吊牌拆除、貼膠移除或標籤拆除(含外盒條碼撕除或商品保固貼紙毀損)等情形。
(3) 所退回商品不齊全。(包含主商品、配件、內外包裝、隨機文件、贈品⋯⋯等)。
(4) 其他於 供貨通網站商品銷售網頁上有特別載明者。 -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將排除貨到 7 天猶豫期內解約退貨之權益: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8) 您退回之商品經合作廠商收回並完成檢測無誤後,貨到付款者將於退貨完成後隔週四退款。
八、所得稅法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網路賣家定義為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整理內容如下:
- 每月銷售額8萬以下繳個人所得稅,若未設帳且未保留相關憑證,則以貿易之盈餘以純益率6%計算。
- 每月銷售額8~20萬要辦理營業登記,並額外繳交營業稅。
-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須開立發票,稅率5%。
若還有疑問可參考財政部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679/5107390151415478714
九、限制使用權益、服務之中斷/故障/停止/更改/限制與終止
- 若您於 供貨通網站訂購商品後,經本公司判斷您退貨、取消訂單比率過高、以不正當行為藉由 供貨通網站獲取利益或有其他不當或非法之行為,造成 供貨通網站作業困擾、本公司營運損害時,本公司有權取消您已成立之訂單,並暫停、限制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 當您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本公司之隱私權條款,本公司亦將暫停、限制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 您瞭解並同意,供貨通網站有時可能會因本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等其他原因而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發生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喪失、錯誤或遲延並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您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本公司對於上開情形所對您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 您自 供貨通網站或使用本服務所取得之資訊,均不構成任何本公司之保證。您應自行考量是否經由供貨通網站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且自負風險,並就因前開任何資料之下載或取得而導致您電腦系統、網路存取、下載或播放設備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拋棄對本公司提出任何請求或採取法律行動之權利,上述情形您應自負完全責任。
- 本公司並不保證本服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上開情形或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您使用供貨通網站及本服務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對於在供貨通網站所從事的所有行為及其結果應自行負擔一切責任。
- 您明確了解並同意,除本服務條款另有約定者外,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內,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協力廠商、本公司及關係企業與協力廠商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代理人、員工及授權人,無須為下列原因所對您引發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別、衍生、偶發的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因下述事由所生之利潤、商譽之損害或任何其他有形或無形之損失(即令本公司曾被告知該等損害之可能性亦同):
(1) 本服務之中斷、停止傳輸或其他原因致使無法使用本服務;
(2) 供貨通網站內任何內容中的錯誤或疏忽,或由於使用發佈、郵件傳送、傳輸或通過服務的其他方式獲得的內容,導致的任何形式的損失或損害;
(3) 您訪問 供貨通網站或使用本服務引起任何性質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一切經濟上損失;
(4) 替代商品或服務之購買成本;
(5) 他人未經授權存取或修改您的傳輸或資料;
(6) 對於 供貨通網站上任何廣告之完整性、準確性或其存在之信任,或您與該廣告中之任何廣告商或贊助人間之任何關係或交易;本公司不保證、認同、擔保或承擔由任何第三方通過服務或任何超鏈結服務或橫幅功能或其他廣告發佈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責任,並且對於您與第三方提供商就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本公司均不作為一方當事人,也不負責任何監控責任,您應當自行合理謹慎判斷;
(7) 任何第三人就本服務所為之聲明、行為、動作、內容、資料或數據,或藉由本服務所傳輸之任何軟體錯誤、病毒、木馬或類似性質之程式;
(8) 未經授權訪問或使用有安全措施的伺服器和/或儲存在伺服器上的任何個人資訊和/或財務資訊;
(9) 任何其他與本服務有關者。 - 有關本條所定之責任限制,若依法為不得限制者,則限制規定將不予適用。但本公司僅於您所已經支付之對價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十一、智慧財產權
- 本公司所提供本服務之內容,包括所有軟體、文字、圖片及其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接獲/觸之所有資料,其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一切權利,均為本公司或其權利人所有,受著作權法、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令及其他中華民國及國際法令之保護。
- 使用者不得有任何侵害本服務或第三人之權利或智慧財產權、違反任何法令之行為;一經發現,本公司得報請有關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得請求使用者賠償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所受之損失。
十二、連結
- 本公司在 供貨通網站或所有服務相關網頁上所提供之所有連結,可能連結到其他個人、公司或組織之網站,您可以自行評估是否點選此連結,但此並不表示本公司與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有任何僱佣、委任、代理、合夥或其他類似之任何關係,其經營之網站均由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自行負責,非屬本公司控制及負責之範圍。本公司提供該等連結之目的,僅係為便利您自行搜集或取得資訊,本公司對於被連結之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之網站上所提供之產品、服務或資訊,不擔保其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即時性或可信度,您應審慎評估連結至外部網站之可信性、安全性等相因素。
- 您同意本公司無須為您連結至非屬於本公司網站所生之任何損害,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任。
十三、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服務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如其全部或一部被有管轄權之法院判定為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十四、通知
如依法或其他相關規定須為通知時,本公司得以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一般信件、簡訊、多媒體簡訊、文字訊息、張貼公告於 供貨通網站,或以其他現在或未來合理之方式通知您,包括本服務條款之變更。但若您違反本服務條款,以未經授權的方式存取 供貨通網站,您將不會收到前述通知,且此時本公司亦無通知您的義務。當您授權存取供貨通網站同意本服務條款時,您即同意本公司所為之任何及所有給您的通知都視為送達。
十五、 補償
您經由 供貨通網站提供、張貼或傳送之內容、使用本服務、與 供貨通網站連線、違反本服務條款等其他您在 供貨通網站上的行為,您應自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及賠償,概與本公司無涉,如因此致本公司遭受行政裁罰及民、刑事訴訟或受第三人賠償之請求時,您必須負責協調解決,並保障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代表人、經理人、代理人、受僱人、合夥人及授權人等免受由此帶來的所有損害、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十六、 不得為商業利用
您同意不對 供貨通網站之任何部分為本服務目的範圍以外之使用或存取,或進行重製、拷貝、出售、交易、轉售等任何商業目的之使用;本公司有權針對不當之商業行為進行審核,並自由判斷是否逕行暫時或永久終止您使用本服務。
十七、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 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 使用者與本公司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有涉訟,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者外,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企業經營者資訊
公司名稱: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簡維國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北路2段61號3樓
賣家聯繫方式:消費者若有相關問題,請依賣場左下方的聯絡方式與賣家聯繫
供貨通隱私權條款
「供貨通」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買方與賣方(統稱「使用者」) 間的商品交易提供場所及交易機會之線上交易平台服務。
為了維護個人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供貨通」謹以下列聲明,向使用者說明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利用範圍及方式、及使用者所得行使之權利等事項;如果使用者對於「供貨通」的隱私權聲明與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以和「供貨通」LINE客服 (ID : @goodsell)聯絡,「供貨通」將儘快回覆說明。
一、適用範圍:
「供貨通」隱私權聲明及其所包含之告知事項,僅適用於「供貨通」所擁有及經營的網站。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類別:
- 「供貨通」為了提供收單服務、金流服務、物流服務、保護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行銷、客戶管理與服務、以及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目的,依照各服務之性質,將會蒐集使用者的「姓名、行動電話號碼、使用者帳號、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LINE帳號、為完成收款或付款所需之資料、IP位址、統一編號、發票抬頭、寄送地址」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使用者身分之個人資料。
- 為提升服務品質「供貨通」會依照所提供服務之性質,記錄使用者的IP位址、以及在「供貨通」網站的瀏覽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所使用的軟硬體、所點選的網頁)等資料,而且這些資料僅供作流量分析和網路行為調查,以便於改善「供貨通」相關網站的服務品質,不會和特定個人相連繫。
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
「○四○行銷(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五二法人對使用者名冊之內部管理」、「○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三五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一五二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九其他財政服務」、「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保存期間較長者,從較長期間。
- 地區:提供使用者服務地區。
- 對象:本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供貨通」賣家、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因業務需要與本公司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政府機關,或依法令要求提供者。
-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或網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及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
五、個人資料的利用方式:
- 「供貨通」蒐集個人資料將依特定目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服務條款或為完成提供服務或履行合約之必要,於蒐集目的範圍內,提供予本公司暨本公司經營的電商平台(包含好賣+、超級好賣、好開店、好生凍、好店+、Shoplus商店家、供貨通、免費開店、好好逛、收貨通)、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包括但不限精藤股份公司、日翊行銷股份公司)或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業者(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合作廠商(包括但不限提供本服務之日翊公司、全台公司、優選公司)以協助交易完成或終止。
- 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或行政機關)之命令或要求提供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外,「供貨通」不會將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包括境內及境外)或於特定目的以外之使用。
六、資訊安全:
「供貨通」將以合於產業標準之合理技術及程序,維護「供貨通」個人資料之安全。
七、當事人權利:
- 使用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 行使前揭權利時,需由申請人本人向本本公司客服中心申請,本公司將於確認使用者身份後,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如遇使用者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首次行銷時,應提供使用者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官方LINE客服:@goodsell。
八、若使用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無法獲得「供貨通」所提供之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九、Cookie:
為了提升使用體驗,「供貨通」網站將會讀取儲存在使用者電腦中的cookie資料。使用者可以經由瀏覽器的設定,取消、或限制此項功能,但可能因此無法使用部份網站功能。
十、Google Analyics(分析)廣告功能:
本服務已安裝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廣告功能。本功能僅用於提供 「供貨通」分析廣告投放效益及優化使用流程,如使用者欲停用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廣告功能,建議使用者可參考Google所提供不透露資訊的方式以停用該功能。
十一、修訂之權利:
「供貨通」有權隨時修訂本隱私權條款及相關告知事項,並得於修訂後公佈在 「供貨通」網站,不另行個別通知。使用者可以隨時在「供貨通」網站上詳閱修訂後的隱私權聲明及相關告知事項。
供貨通賣家合約
第一條【定義】
一、「供貨通」服務:為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網公司)所建置經營之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全網公司提供多元電商渠道供貨系統之供貨平台,提供賣家選品建置賣場銷售商品之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二、全網公司處理金流帳款與開立發票等服務。
三、商店:指賣家使用「供貨通」所開設之網路商店或其他應用。
第二條【建置賣場說明】
一、 建置賣場程序:
(一) 賣家需填寫【「供貨通」線上申請表】,並先行審閱本條款及相關資訊,經同意後線上提交予全網公司,且必要時需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供全網公司審核。審核要件如下:
- 賣家應據實提供正確無誤之申請資料,如有遺漏或不正確者,應配合全網公司進行必要之文件補正要求。如賣家有違反前述約定者,全網公司有權不同意賣家申請賣場或撤銷同意;如賣家提供不實資訊者,全網公司得解除或終止賣家供貨通之開店合約。
(二) 雙方同意「供貨通」的期間,為自全網公司通知賣家啟用系統之當日開始計算。
二、 建置賣場義務:
(一) 賣家應以自己之名義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買家,全網公司僅提供供貨通系統建置及維護之支援,並不介入賣家與買家之交易關係。
(二) 賣家應於商店首頁及訂購、結帳頁面,告知買家係向賣家購買商品或服務,並於其商店網頁標示賣家之名稱、地址、客戶服務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以供買家聯絡。
(三) 賣家如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
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網路賣家定義為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整理內容如下:
- 每月銷售額8萬以下繳個人所得稅,若未設帳且未保留相關憑證,則以貿易之盈餘以純益率6%計算。
- 每月銷售額8~20萬要辦理營業登記,並額外繳交營業稅。
-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須開立發票,稅率5%。
(四) 賣家同意如有代開發票之情節,將委由全網公司就賣家商店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提供代收貨款服務,並同意由全網公司開立訂單發票予買家,商品或服務之出賣人為賣家。
(五) 賣方需負責提供買家消費者客戶服務(包含消費者申訴換退貨)。
(六) 若賣家與買家產生客訴或消費爭議,賣家未能解決或消費者逕行向全網公司索賠者,全網公司就該爭議所涉及之款項得暫不予結算,若已支付並得就次期款項予以扣除或要求賣家返還,直至爭議解決後再無息支付該筆款項予賣家。
第三條【賣家授權】
一、 賣家同意授權全網公司進行下列事項,除終止本合約外,不得撤回本條授權:
(一) 賣家開店頁面內容所涉及之著作物及相關使用素材,視製作者各自歸屬其著作權為賣家或全網公司。
(二) 賣家聲明並保證其於商店所刊登之所有產品圖文等相關資訊、名稱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均屬於賣家所享有、取得相關權利合法授權或授權「供貨通」使用,且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肖像權或違反法令,並同意授權全網公司得為各種行銷宣傳賣家商品或商店之目的使用。
(三) 賣家同意全網公司對於前項授權之賣家或第三人智慧財產,得基於推廣賣家商品、行銷活動等目的,無償運用於全網公司所提供之系統或其他合作網站設定超連結,或使用於全網公司之其他網路系統等;又凡屬有益於賣家商品等推廣、造勢之行為,賣家皆負有協力取得第三者同意之義務。
(四) 賣家同意授權全網公司得以賣家之名義,通知商店買家與交易有關之訊息並提供線上客戶服務、回覆與交易退換貨之客服事項等。如買、賣雙方之通知有疑義者,以對買家較有利之通知為準。
第四條【費用】
一、 賣家無須支付供貨通平台之商店使用費、物流配送手續費、電子發票費用。另外如賣家使用台新銀行者,免收手續費。
二、 費用支付方式:雙方同意上述費用,全網公司得逕行自當期應給付予賣家之分潤款中扣除,若有不足,賣家應立即繳交不足款項。若賣家未繳交補齊費用,全網公司得自未來應給付予賣家之分潤款中逕行扣除。
第五條【帳款結算與請款】
一、 雙方同意代收貨款與分潤費用每週固定週期結算。
全網公司提供對帳單: D
帳務認定期間:D-7~D-1
賣家核對帳務無誤:D~D+2
全網公司撥款日:D+3
舉例: 5/23提供對帳單,帳務認定期間:5/16-5/22已完成的訂單金額,賣家須在5/25前核對帳務無誤後,於5/26撥款。
(一) 若賣家對於帳務有異議,應於「賣家核對帳務無誤」之日前向全網公司提出覆核之要求,否則,視為承認全網公司所提供對帳單之內容。若賣家對於對帳單有異議者,雙方同意仍按該對帳單進行撥款,如經確認需調整者,則依該爭議解決後之當期帳務週期進行結算付款。
(二) 全網公司已撥款之訂單,若後續經買家取消訂單者,全網公司將於下次撥款日扣抵應給付賣家之分潤金額。
(三) 雙方同意依結算週期結算帳款時,應先將當期全網公司應撥付予賣家之代收貨款金額減除當期賣家應付予全網公司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金物流手續費、其他費用)後,再撥付予賣家。
二、 撥款作業
全網公司將於結算週期之下週四將賣家應收帳款撥款予賣家。
第六條【金/物流系統服務】
一、 雙方同意本合約之金/物流系統服務由全網公司提供予賣家使用,全網公司將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通路商共同合作提供金/物流系統服務,全網公司並得隨時新增、變更或停止金/物系統服務方式,賣家同意依買家實際使用之金/物系統方式給付其金/物流使用費予全網公司;全網公司提供之金/物流使用費若有新增、變更或停止,全網公司得適時公告調整之。
二、 賣家如使用信用卡付費服務者,賣家保證其不得從事或經營全網公司及信用卡收單機構拒絕接受信用卡簽單之行業,亦絕不從事全網公司及信用卡收單機構共同認定為高風險之營業活動。若賣家違反上開約定,全網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提供信用卡服務及賣家之請款或付款,賣家並應賠償全網公司因此所生之損害及支出費用。
三、 賣家同意自行負責與處理對買家的購買所生之諮詢、換退貨及客服問題。
四、 賣家同意如金/物流系統服務發生異常、錯誤或無法使用之情形,全網公司除應協助予以更正或回復其可供使用之狀態外,不負任何營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第七條【個人資料保護】
一、 雙方所取得之任何買家資料,均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僅可在為履行交易或為提供售後服務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且除雙方委託處理付款或配送業務之第三者,得於付款及配送商品等所必要範圍內需揭露買家資訊外,雙方不可將買家資料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為其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行為。
二、 如洩漏方造成買家個人資料外洩損害時,洩漏方應負責處理解決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含向買家致歉所需費用及律師費用);若經另一方要求者,洩漏方需協助另一方進行調查及解決問題。雙方應充分了解買家資訊之洩漏,將有損雙方之信用,且均應採取確立適當保存及廢棄買家資訊之方法,選任資訊管理負責人,實施員工教育等防止買家資訊外洩之必要措施。
第八條【暫停「供貨通」系統】
一、 賣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網公司得立即暫停賣家使用開店系統之權利,必要時全網公司將主動配合警調單位進行調查:
(一) 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或所營業務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令之虞者。
(二) 有干擾使用者或「供貨通」各項系統正常營運之虞者。
二、 賣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全網公司通知賣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全網公司得暫停賣家使用開店系統之權利:
(一) 賣家商品或出/退/換等作業產生重大異常、消費糾紛或爭議。
(二) 賣家違反本合約之各項約定。
第九條【「供貨通」變更或暫停系統】
一、 賣家同意於下列情形,全網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且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供貨通」系統,賣家不得以該系統停止為由,向全網公司請求返還開店相關費用或請求損害等賠償。
(一) 為進行全網公司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維修、改良、升級..等而停止。
(二)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三) 為保護賣家、買家或其他第三方之利益,或其他經全網公司認定不得不停止之情形。
(四)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全網公司之事由所導致的系統中斷。
二、 全網公司保留變更開店系統內容之權利。但若為重大系統內容之變更時,全網公司應於變更前三十日通知賣家,賣家若不同意時,需書面通知全網公司終止本合約。
三、 如因可歸責賣家事由導致行動應用程式交易平台要求下架或其他通知致生不利影響者,雙方同意除另有書面約定者外,全網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第十條【責任限制】
一、 賣家與買家之消費糾紛,由賣家自行解決,全網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發生消費糾紛,賣家應即時處理。若賣家因未妥善處理消費糾紛,致全網公司遭受行政機關處分、或遭第三人提出任何請求、訴訟或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賣家應依全網公司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說明及協助,且賣家應立即出面處理並解決;若造成全網公司或前述人等之損害時,賣家亦應賠償全部損失與費用(包括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二、 全網公司於「供貨通」所提供之系統功能,為全網公司所有,若雙方合作終止,賣家不得繼續使用全網公司之系統功能(包括但不限商店版型、客服、推播....等)。
三、 雙方同意,全網公司就供貨通因系統中斷、暫停或變更等所生之損失,對賣家不負擔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賠償及補償責任。
四、 賣家同意無論在何種情形下,全網公司因提供供貨通所須負之所有違約或損害責任總額,以賣家當年度向全網公司已繳交之開辦費、商店使用費、系統使用費之總額為上限。
第十一條【保密約款】
一、 賣家對於本合約之內容,應負保密之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依有權機關之要求而對該機關提供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約終止後亦同。
二、 賣家於合約期間取得全網公司相關文件、報表、銷售資料、買家個人資料及交易記錄等,均視為全網公司之營業秘密,雙方不得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本合約以外其他目的之使用;本合約終止後亦同。
第十二條【倫理規定】
一、 為維護商業倫理與公平競爭,雙方同意不得對於對方之經理人、受雇人、經銷商等進行賄賂、不當之招待、宴飲或其他不當行為。
二、 如遇對方相關人士有索賄或其他不當要求之情形,亦同意儘速告知對方。
三、 雙方如有違反第一項情形經對方發現屬實者,對方得逕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並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合約期間】
雙方同意本合約經全網公司審核通過即開始生效。
一、 本合約之有效期間「供貨通」營運期間。
二、 若「供貨通」發生停止營運事由者,全網將於「供貨通」平台公告終止日,賣家瞭解並同意配合終止日停止營運「供貨通」商店,並由全網公司依本合約結清賣家商店之帳務。賣家同意不向全網公司主張異議、賠償或任何權利。
第十四條【終止事由】
一、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賣家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若賣家欲結束賣場之營業,須依全網公司之指示處理賣場關閉事宜,不可任意停止出貨,且需負責商品後續退、換貨等事宜。
二、 若賣家未於本合約期間屆滿前繳交第四條所訂相關費用,到期日之次日即為平台系統停止使用日。
三、 全網公司得基於營運之考量,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賣家終止本合約。
四、 賣家對全網公司變更商店作業規範內容或系統費用明細如有異議、不同意或未於變更內容生效前表示同意者,視為本合約於變更內容生效時終止。
五、 賣家違反本合約任一約定或有違反法令情事者,經全網公司通知七日內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或改善不全者,視為違約,全網公司得暫停賣家帳號或商店之使用或管理權利;或終止本合約,並得向賣家主張因此所生所生之損害賠償及支出費用。
六、 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不經事先通知逕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 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轉讓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其正常營運者。
- 賣家有從事非法之交易行為、或有調現、拆帳單之虞。
- 賣家有其他信用不良之情事發生時。
七、 如賣家未能配合全網公司之教育訓練或系統設定,經全網公司限期催告,賣家仍未能於期限內配合或改善者。
八、 如有任何主管機關或第三人向全網公司主張賣家帳號係錯用、冒用或造假者;或全網公司有合理懷疑有前述異常狀況時,全網公司得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時止,全網公司不負任何因停止帳號使用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九、 若賣家有違反本合約之情事,雙方同意全網公司得預估可能產生之損害數額,自全網公司應給付予賣家之貨款先予保留,至雙方協商處理完畢為止。若實際發生損害者,並得逕予扣抵;若無損害賠償者,則無息返還之。
第十五條【合約終止暨屆滿之處理】
一、本合約發生屆滿、終止或解除等事由者,全網公司將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若本合約發生屆滿、終止或解除者,或賣家有違反本合約致全網公司終止本合約者,應以該屆滿、終止或解除之當日為賣場停止營運日;賣家同意自行處理與買家間有關交易之後續處理。
(二)全網公司於平台系統停止使用日(下稱關店日)停止賣場前後台功能。
二、帳款結算:雙方同意有關帳款結算事宜,應於關店前撥款完畢。自關店日起即停止所有尚未撥付予賣家貨款之支付,若結算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後,尚有不足,賣家需先繳交不足款項。
第十六條【通知】
一、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全網公司對賣家之通知,得以「供貨通」公告或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若以電子郵件通知者,自電子郵件寄出時,視為賣家已收悉該通知。
二、 如全網公司以書面通知賣家者,則應寄送至本合約記載或賣家提供之地址,如有變更,賣家應以書面通知全網公司,如無法送達者,則以該書面通知交寄日,視為已送達之日。
第十七條【其他】
一、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賣家未經全網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其於本合約之任何權利或義務移轉或讓與任何第三人。
二、 本合約條款未規定事項,賣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全網公司所公布之各項規則處理。
三、 賣家同意有關使用全網公司商店或「供貨通」系統服務相關之「供貨通」管理規則,全網公司有權適時變更之。賣家應隨時注意「供貨通」之通知;若賣家於前開管理規則變更之公告或通知後仍繼續使用開店系統者,視為其已同意前開變更。
四、 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